2007年3月2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食客意外受伤 饭店也要担责
晓维

  事件回放
  8岁的小欣(化名)随母亲等一行7人去饭店就餐。期间,她与另两位小朋友一起上卫生间,迎面撞上了正端着一盆酸菜鱼头汤的服务员周某。结果,汤刚好浇在小欣的头上。事后,小欣住院治疗16天,花去医疗费2600余元,脸上还留下了明显疤痕,经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  因与饭店协商不成,小欣向法院起诉,要求饭店支付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。法院最终判令由饭店赔偿小欣因烫伤造成损失的60%,计5万余元。
  那么,饭店为什么要为这样的意外事件负责呢?

  解答
  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我国消法规定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过错责任,亦称推定过错——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、场所,就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,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,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。
  本案中,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,并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,也不能证实损害系小欣突然冲出包厢所致,因此,虽然小欣被烫伤是意外,但饭店方仍应承担责任。
  但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情况,即受害人系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,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家长负有监护责任。小欣的家长应当知晓饭店内有火、热、烫等可能伤及小孩的地方,但未对小欣的活动予以必要的看护,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,也有过错。因此法院判决饭店方只承担60%的赔偿责任。